相较于
民事诉讼中的时效制度,
行政诉讼的
起诉期限具有其特殊性。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并不存在中止、中断的现象,它仅仅在特定的法律情形下才得以扣除或者延长。
在此过程中,法院对于审理
行政案件有义务主动对
当事人的
起诉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未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而无需等待当事人提出此项主张。
因此,凡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
行政行为时,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定期限规定。
若
逾期未能提出
诉讼,相应的主体将会失去诉权,此时法院将会以裁定形式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