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偶借款行为是否应列作夫妻共同负债范畴,需依实际情况予以精细化的评估。
其详细情境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三种状况:
首先,如果借款款项被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与生活需求,那么此笔
债务便可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情况下,
债权人可依法对这对夫妇同时提出债务主张。
其次,若借取款项并未应用于共同的家庭事务或经济用途,那么此度借款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仅有权对
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提
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出充分
证据证实此笔债务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形成,他们仍有权利向夫妻两人同时索偿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