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各级
行政部门的
行政执法决策皆为其负责人所下达。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出现以下几种特定情境,担任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相关人员在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相应决策前,需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倘若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结果未能通过,则此等决定将无法得到执行:
(一)当该事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时;
(二)当此次执法行为关系到事务所涉的
当事人或者第三方重要权益且已举行
听证会的场合;
(三)如果该案情错综复杂,牵扯众多
法律关系的情况;
以及(四)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的任何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
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
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