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通过
登记离婚方式达成的
财产分配协议中,允许
当事人享有对其进行撤回或更改的权利。
即在男女双方签署
离婚协议并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后,对于财产分配方案有任何的疑虑或异议,均可向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通过
司法途径调整或废止当前的
财产分割条款。
然而,在这一过程当中,人民法院需采取审慎而严谨的态度,一旦经过详细审查并未能认定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过程中存有任何欺骗、威胁等不诚信行为,将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