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他人提供
担保贷款,且在后续遭到追诉时应负有的法律责任,这取决于具体的
担保形式。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两种基本的
保证方式:
即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其中,一般保证是指在
担保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当
债务者无法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之时,应由保
证人承担起相应的偿还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者应对应支付的款项负担
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