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倘若负债未清且
借款人踪迹全无,在持续杳无音讯达两年之久的情况下,与该
债务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者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
申诉,请求宣告该
债务人为失踪人士。
届时,失踪者的资产将交由其合法配偶、父母以及其他法定的成年
直系亲属或挚友代为管理维护。
此外,由其失踪前产生的任何税务义务及债务负担,首先应由受托人自失踪者的资产中予以抵偿支付。
《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