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交通事故毫不知情或者不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主动留在现场参与处理与救援的行为,并不认定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通常被理解为,
机动车驾驶员在遭遇交通事故的同期,无视法律
法规,故意逃避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过程,使得原本因该起事故而产生的民事、
刑事、
行政责任变得无法确定,其最本质的动机在于试图推卸、剥离或摆脱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