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保全过程中,被查封的房产在短时间内是允许居住的,同时享有
居住权,这是无可非议的事实。
然而,作为法院查封的财产,倘若该房产系
被执行人和其所
扶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所,则允许其继续居住;
但是,却不被允许进行买卖或
抵押等交易活动。
反之,若适用于其他情形,不能再予以居住。
需要强调的是,居住权的灭失仅限于居住权期限期满或居住权
人死亡等极端情况。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