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婚姻缔结之前,某一方存在的
债务即视为该方个体所需承担的负担,并且,在其进入婚姻关系之后,原本属于
婚前债务的负担便不再要求伴侣分担债务责任。
然而,若同一方在婚前产生的债务与婚后婚姻共同体的日常生活有紧密且无可避免的联系,特别是当婚前形成的债务中的资金、贵重物品等已经成功转化为了婚后共有的财产,或是直接构成了婚后婚姻共同体彼时的生活基础,那么在此类特定情境之下,这种婚前债务将被重新定义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从而需要他们共同偿还相应的债务款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