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交通事故涉及到
人身伤害时,无法通过社会
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应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原则进行处理,并寻求
肇事方对于损失的
赔偿。
然而,由于难以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内进行报销,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个人责任,包括需要自我承担的
医疗费,同样无法得到社会医疗保险的支持。
但是,在符合以下两种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并不排除可以申请社会医疗保险对于相应
医疗费用的部分补偿:
首先,如果医疗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第三方承担,而第三方未履行或无法确定其负担能力的话,那么在得到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先支付之后,有权向该第三方
追讨偿还;
其次,当交通事故中全部责任由
当事人承担,且由于当事人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伤害及并发症引发的医疗费用,并未被列入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畴之内,那么作为医疗保险部门,就必须对这些费用予以报销。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