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交通事故事宜达成
当事人双方的共识进行自行协商解决并在双方协商完结后离开现场的情况下,若对方在此之后再次选择
报警,则当事方并不应当被视为存在
逃逸行为。
逃逸通常是指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而采取的逃离现场的行为。
但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并无逃避法律责任的意愿与行动,因此,不能将此种情形定义为逃逸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