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孕妇因主客观原因遭所在用人单位解雇,而孕期并不存在
劳动者所应承担的过失行为时,这种解雇实为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时限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利寻求与用人单位进行对话以探讨继续执行原
劳动合同之必要性,或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因非法终止
劳动关系所带来的经济
赔偿,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处理,亦可选择通过提
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该类解雇行为的经济赔偿,其金额应当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
工资的二倍计算。
如果劳动者在某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达到一年,则以一年来计量;
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未达6个月,则以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补给劳动者。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