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吸毒人员在面对
侦查机关之际,其自身权益是否足以符合
取保候审的标准,需视具体案情而定。若涉案吸毒行为已触犯
刑法,有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严厉
处罚,且经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时,方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反之,若涉案吸毒行为尚未达到
犯罪程度,亦或是不满足取保候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则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对于吸毒人员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