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保安因监守自盗而构成
盗窃犯罪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凡是
偷窃他人或者单位公私财产且
数额较大者都会被判处触犯
盗窃罪的
刑责。在特定情况下,保安员作为个人或企业中的关键防护角色,其职责是分担和监管财物安全问题。然而,他们却常常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暗中将自身所看管的财务占为己有,这本身便属于
违法犯罪的行径。故而当保安在实施此类监守自盗行为时,若其
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抑或是存在诸如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等其他法定加重情节时,那么该保安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必须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其进行严肃的
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