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具有以下诸多条件之一者,可被予以本方法之适用,即
取保候审:其
一,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其
二,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风险;其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
四,
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仍未办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案件进程;其
五,案件尚未办结,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均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尚需结合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体情况、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
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审核取保候审申请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实际情况作出决策。因此,关于不在情况下是否能够取保候审的问题,我们需要具体分析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而非简单地给出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答案。如果“不在情况”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情况,那么这些因素很可能会对取保候审的决定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不在情况”另有所指,则可能需要进一步澄清具体情境以便进行深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