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处理
犯罪嫌疑人事宜时,所能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倘若经过详细调查和深入研究之后,发现其并不应该承受
刑事责任的惩罚;或者,当取保候审的
有效期到期之际,检察院也应及时解除该方法以保护嫌疑人
人身自由权。建立了人保或财保之后,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检察院有义务立即通知被取保候审者以及相关的机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