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保释乃是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类型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
强制措施。所涉及到的特定状况包括了可能会受到相对较轻
刑罚惩处、身患某些特殊疾病或者面临公众舆论压力的困扰、
拘留期已满而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等等。因此,倘若
当事人尚处于狱中所待审讯,其能否获得保释,则需视乎其是否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若条件符合,则可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保释;反之,如若条件不符,那么他们就必须继续在狱中等待审判结果或者接受相应的
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