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理应交付予具体负责案件之公安机关实施监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将由承担
案件受理职责的公安机关执行。因此,
犯罪嫌疑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均应对其案情直接关系的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