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文书应当依法呈交于案件的
责任主体——人
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审核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述机关有权在其
管辖范围内,对于满足相应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具体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全权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