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若涉嫌参与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退赃过程中必须遵守明确的法定程序。首要步骤在于,
犯罪嫌疑人士或被告应主动向司法机构公开披露其非法获取的资产及其流向,同时
递交相关
证据以证实此观点。其次,犯罪嫌疑人士或被告有义务积极配合
司法机关的各项调查工作,应全面、诚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
违法行为及涉案财物的状况。最后,依照司法机关的合法指令,犯罪嫌疑人士或被告需将
非法所得如数归还给受害者或上交给国家财政部门。倘若犯罪嫌疑人士或被告能主动退回
赃款,且能证明其退赃行为源于真诚的悔过之心以及对减轻自身罪行的渴望,那么这种表现或许会被视为从轻判罚的重要因素。然而,具体的退赃流程与结果仍需严格遵照司法机关的具体指引和要求进行实施。值得强调的是,退赃行为并不等同于可以豁免
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士或被告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退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可作为
量刑时予以考量的从轻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