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执行取保候审之最长期限不得超出12个月。这就意味着,只要在
法定许可范围之内,便可以实现连续性的取保候审措施,但是每次进行取保候审时,其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若在12个月内未能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则可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总体上的
取保候审期限仍需严格遵守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因此,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确实是可以实现连续性取保候审的,但每次进行取保候审时,其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