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否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取保候审,须视乎其个体状况。若涉案嫌疑人能满足该条款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如可能面临的刑期较短、身患严重疾病、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并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则可考虑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若嫌疑人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或者取保候审有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风险,那么司法机关很可能不会批准取保候审。对于此类情况,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