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五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其最长期限严格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具体而言,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采取的最长期限,均有明确且统一的规定。在此期间内,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被任何因素所干扰或中断。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由相关
司法机关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地处理,同时也能切实保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