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在接受
保释拘留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含了可能判处的刑期、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以及
被拘留期间
法律效力的剩余时间等等。因此,尽管是由异地警方实施
逮捕并带走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只要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从理论上来讲,都有资格提出保释请求。举例来说,若他们可能面临的刑期相对较短,并且通过保释拘留方式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或者由于健康问题无法继续承受拘禁,那么他们就有权提出保释请求。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独立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