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中,法院或有可能批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申请进行取保候审的请求: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面临予以
管制、
拘役等较轻的
刑事处罚或是选择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惩罚,但同时又能证明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行为,那么法院也有可能批准其取保候审的申请;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患上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能够证明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行为,那么法院亦有可能批准其取保候审的申请;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却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为了
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法院也有可能批准其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