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具体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可能被处以相对轻微
刑罚、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的潜在可能性、具备严重身体疾病或者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状况,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完毕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