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可由审判机关(人
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批。据此,在涉及到
醉酒驾驶的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发保候审申请,可由上述三大司法机关中的任意一家进行裁定。若
醉驾行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等情况,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