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对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确立,其
定罪标准中包含了“
情节严重”这一要件。若在案件之中被指控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有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构成该罪。然而,对于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则需要依据特定案件所涉及到的实际情况及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其中包括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因素。若经查证,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情节较轻”。然而,最终的定罪与
量刑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