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皆具有明确的时效性,其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及六个月的时间边界。在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期间内,若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相关工作未曾间断,且未发现存在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亦无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现象,则在案件正式开庭之际,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员通常并不会立即面临收监的境地。然而,仅当以上所述情况出现,或者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之后,仍未及时解除相应的
强制措施之时,才会有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者被收监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是否需要直接收监的问题,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