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中,为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制度。若
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调查、控诉与审判工作始终如一地顺利进行,且尚未出现应暂缓或停止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同时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此时应立即予以
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由此可知,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内,相关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并且并未发现任何涉及
犯罪事实或不应再予以
追责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之人是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定监禁
处罚的。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取保候审之人绝对不会面临其他形式的法律后果,因为最终是否会被判处监禁,还需依据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而定。即便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未受到人身自由方面的限制,但若经由法院判定有罪,那么被取保候审之人仍然有可能需要接受相应的
刑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