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范,对于实施
取保候审的人员,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月。这样的设定,旨在确保在取保候审的严格监管之下,公安部门、检察机构以及审判法院能对被取保候审人的
犯罪行为做出准确判断。若发现
当事人不应被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第十二个月的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这就意味着,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侦查、
起诉及审理等相关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并且确认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上限,那么被取保候审人将不再面临
拘留的风险。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尚未完全结束,并且发现被取保候审人确实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被取保候审人有可能再次面临拘留的境地。因此,是否会
被拘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推进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