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处理取保候审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往往会按照以下明确的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是由
涉嫌犯罪的
当事人本人或其辩护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这是唯一的申请人渠道;
其次,待检察院收到此申请书后,他们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规定,仔细评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其中包括了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的刑期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等多方面的因素;接下来,如果检察院经过全面的分析与判断,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标准,例如可能判处的刑期相对较短、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等,那么他们就有权力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然后,在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检察院将会向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发送
取保候审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来具体落实取保候审的各项工作,比如收取
保证金、监督被取保候审人的日常活动等;
最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比如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自己的行踪、不能擅
自离开指定的区域等。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这个期间能够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且案件也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得到了解决,那么检察院就有权决定
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在整个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检察院始终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
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