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之决策权应归属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而其执行职责则归属于公安机关承担。然而,此项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家人是否必须陪同在场。因此,依照当前施行的法律制度,家人在场与否并不构成取保候审所必需的要素。取保候审的决策主要是根据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个体状况及其可能承受的
刑事责任,以及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是否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