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揭示的内容,能够满足
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形包括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之一,以及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实施
取保候审并不至于引发
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因此,能否实行取保候审并非完全受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期长短影响,实际上更主要地取决于其是否能满足前述提及的取保候审各项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恰巧符合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即便刑期在三年以下这个区间内,他们仍然有权利提出申请获批进行取保候审。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结合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