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高为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能因为被取保候审之人不在检方单位所在地而停止案件的调查、指控及审判活动。这一
法规并没有直接阐明取保候审能否异地办理,但鉴于取保候审的本质及宗旨,通常而言,取保候审应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居所地,或是长期居住地进行签署确认,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同时也方便执法机构进行监管与管理。若异地签署可能会干扰案件的调查、指控以及审判工作,或者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合法权益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异地签署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具体情况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