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
取保候审申请。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三个司法机关会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进而决定是否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