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当孕期妇女符合特定条件时,有权提出申请获取
保释候审。换句话说,只要孕期妇女具备获取保释候审的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构成任何威胁与危害等,那么人
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便可依法批准对其实施此项措施。然而,该法律条款并未直接明示在取保释候审过程中,孕期妇女能否接受
公诉的问题。经过细心查阅,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对此做出了解答,即
提起公诉的事项应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全方位的深度审查后再做定夺。这也意味着,一旦人民检察院决定完成
立案程序,即使
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释候审的状态,仍然可以依法进行
起诉。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孕期妇女在取保释候审期间确实有可能面临
被起诉的风险,但最终是否予以起诉则需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