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其可获得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仍应持续展开对涉案事情的调查核实、
起诉以及审判等工作,不得有任何间断。若经审查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追究
刑事责任的条件,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时限,则必须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这就意味着,只要取保候审的期限已到,并且没有出现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就应该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因此,如果某位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并未触犯相关规定,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需要继续
拘留的情形,那么在
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后,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再次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的。但是,具体情况仍然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