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范,
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同时也包括了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同样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至于
催收拘留能否进行取保候审,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催收行为已经构成
犯罪,并且满足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举例来说,倘若催收行为可能会导致较轻的刑罚,或者
行为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所描述的情形,那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便存在。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来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