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是由我国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在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了该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之一,例如可能被判处较轻
刑罚、身患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已经超过
羁押期限等等,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他们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