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若有人主观认知明确知晓他方在信息网络上犯下
犯罪行为,仍积极为之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并且此等行为严重程度到达一定标准,那么此人将有可能面临
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若此类案件已由公安部门正式
立案展开调查,那么涉案人员将会被依法
传唤并采取
拘留措施。拘留的目的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防范
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侦查工作或者继续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关于拘留的具体时限与条件,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若此人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应依据
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
法规进行定罪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