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若
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如前所述各个条件的任意一项或多项,那么他将会面临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者并处
剥夺政治权利等
附加刑;另外,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其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再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最后,若犯罪嫌疑人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因此,在公安机关的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