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前是否需要先进行
羁押的问题,实际上是要视具体情形而定的。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制,倘若涉案人、被告人符合此
法规中所列出的四种特定状况之一,便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这就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涉案人员或被告人可能已经处于羁押状态之中,但是当其具备了取保候审的资格后,便有权提出相应申请,进而摆脱羁押状态。然而,若涉案人员或被告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亦或是司法机构认为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他们仍有可能继续被羁押。因此,是否需要先行羁押并不是取保候审的必然前置条件,而是应由司法机构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与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