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法律规定,倘若孕妇的情况满足关于
取保候审的特定条件,她们有权提出申请进行取保候审。这一条款列举出了四类情形,而在第三个大前提之下,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又是怀孕期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倘若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导致
社会危害性的风险出现,则这类人群也是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因而,只要孕妇恰好具备这样的条件——即怀孕且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威胁和危险,那么她们就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