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的暂时性限时不应超越为期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限范围内,侦查、
审查起诉及审判三大环节均未有任何阶段中断,并未发现任何不属于应追究
刑事责任范畴的情形,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达法定时限,则应立即解除该项取保候审措施。然而,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相关司法机构未能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员及其所属单位进行通报,这便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问题。对此,被取保候审人员有权要求相关司法机构作出解释,如若认为自身权益遭受侵犯,可依法寻求法律援助,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解除取保候审、请求
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