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发现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事实不再成立,抑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期满,必须立即解除所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而
解除取保候审的过程也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的单位。因此,在案件进入
起诉阶段之后,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在十二个月之内予以解除,除非是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