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
法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决定是否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
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在
侦查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被视为适合采用取保候审的情况: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此外,若
羁押期限已到,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同时又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也可由公安机关执行相应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