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情债并不被视为
共同债务的范畴。
据相关
法规明文规定,所谓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名义或实质共同行为所产生的
债务,亦或是针对夫妻共同生活和建立家庭进行的投资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的总和。
而在涉及
离婚相关事宜时,夫妻所共同负担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平均承担还款责任。
但如若双方应有的财产无法满足负债清偿要求,抑或财产已分别规属各人所有,各方可协商解决该问题,若协商无果,将由人
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做出最终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