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了详尽的调查之后,各级政府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针对所获得的调查结果进行细致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因素,分别做出以下相应决策,即:
一、如果确实存在被认定为应受
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则需要根据其
情节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而来,谨慎制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如若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按照法律规定尚可对其实施豁免行政处罚的,则无需采取任何
处罚措施;
三、如果经研究证明某项
违法事实并不成立,那么,行政机关当然就不应给予任何人以行政处罚;
最后,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已经达到构成
犯罪的标准,那么有关责任方将需移交给
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