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试用期结束之日起,将无法继续进行延长期限的申请。
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同一家用人单位和同一名员工之间仅能够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订立
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决不能因任何原因再次进行延长,如若出现此类行为,则将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有权对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务者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因人力资源需求等特殊因素考量,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绝对禁止在此基础上增加任何额外的劳动
合同条款或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